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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使用管理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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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
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:
为落实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苏政办发〔2016〕111号),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使用管理,根据江苏省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,我市组织对在用人防工程进行换发新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和补发工作,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发证范围
结合住宅小区、商住楼、公寓、宿舍等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和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、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。
二、领证主体
自建自用人防工程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,租赁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,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由物业管理单位申领。
三、时间要求
已办理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,发证时间超过三年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,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换领新证。
未办理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,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到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。
逾期仍未办理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,我局将责令其停止使用,并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罚。
附:江苏省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管理暂行办法
咨询电话: 82990039
扬州市民防局
2017年7月24日
关于加强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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